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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华人回中国长居却仍会遭加拿大查税

2018-11-28 12:25| views: 840| 評論: 0|編輯 |刪除

摘要: 据《南华早报》报道,回流中国的加拿大华人金女士近期将加拿大税务局告上法庭,原因是自己早已回流,却作为加拿大居民报了6年税,她要求加拿大税务局停止调查她的海外资产。 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金女士移民加拿大 ...
据《南华早报》报道,回流中国的加拿大华人金女士近期将加拿大税务局告上法庭,原因是自己早已回流,却作为加拿大居民报了6年税,她要求加拿大税务局停止调查她的海外资产。

事情是这样的:
2006年,金女士移民加拿大,住在温哥华。
2010年6月起,金女士举家回国,但她并未取消申请加拿大公民的请求。
从2010年起,金女士每年给加拿大税务局提交税单。
2011年,金女士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

2017年2月,加拿大税务局开始对金女士的海外和境内资产进行年度审核,查出她在加拿大拥有3处房产,在中国拥有5所投资物业等境外资产。税务局后将资产调查扩大到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税收年度。

但是,金女士认为,他们一家在2010年就搬回了中国生活,经济关系也基本发生在中国。

2017年,她在温哥华住了36天;2018年更是只住了18天。

她认为自己已经不算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了,为什么还要交“冤枉税”呢?

我们来看一下,加拿大的税收制度是基于居民身份而非公民身份,而税务居民指的是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

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
就是指在加拿大一直维系者显著的居住联系(拥有居所,配偶,受抚养亲属),即使大部分时间或整年都住在海外,未踏进加拿大国门。税法上仍属事实居民,须申报全球收入,并申报海外资产。

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
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在一年之中停留在加国的时间累积起来达到183天或超过183天。
2.加国政府驻海外公务员,军人或其海外学校的员工或在加拿大国际发展计划下工作。

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指的是:
如果经常习惯居住在另外一个国家,且不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在加国没有显著的居住联系,整年居住加国境外,一年中在加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也非加国政府驻外人员,就可以说是非税务居民。

作为非税务居民,需要就加拿大的收入申报所得税,没有义务申报加国境外所得或海外资产。

按照金女士所说,她不属于税务居民,而是非税务居民。但是要成为非税务居民,还必须满足三方面的要求:
1)既然离开加拿大,就不能在加拿大有住所。
2)家庭不可以有配偶以及抚养你的亲属,包括父母亲和孩子等在加拿大。
3)个人财产和社会关系。

哥伦比亚大学的税法教授表示:“这样的案子其实并不是很罕见,只是存在争议。”

自2018年9月开始,CRS税务信息交换正式开启之后,即使生活在海外,国外的税务局对你在中国国内的资产也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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