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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赢警局税局法官 一华裔女子力保私房钱

2016-8-18 07:42| views: 540| 評論: 0|編輯 |刪除

摘要: 据明报报道, 多伦多一名华裔女子,为了保住自己的七万元,她去跟警局斗,斗赢了,又跟税局斗,税局也奈何她不得;就是法庭上,法官说她的证词不可靠,但基于税务条例的规定,法官也没法对她施予更严厉的惩罚。更厉害 ...
       据明报报道, 多伦多一名华裔女子,为了保住自己的七万元,她去跟警局斗,斗赢了,又跟税局斗,税局也奈何她不得;就是法庭上,法官说她的证词不可靠,但基于税务条例的规定,法官也没法对她施予更严厉的惩罚。

更厉害的是,这好在与税局对簿公堂时,既未聘请律师,也不是用英语发言,而是用粤语透过翻译在法庭上与税局抗辩。

      2009年10月的一天,警方持搜查令来到这华裔女性的家,从她儿子的房间搜出毒品、武器和现金,另外从她本人的睡房中搜到加元63,990元,和美元4,004元。

     警方怀疑这些款项与罪案有关,因此取走并预备没收,但这位女士向警方坚称,从她房间发现的钱属于她和她的配偶,总共69,273元。

几经交涉下,警方终于将该笔钱还给了她。

取回七万元后,这笔钱引起了税务局的注意,要重新评估了她过往4年的收入,认为她少报收入总共达13万元。

     税务局随后的跟进,是使用净值法来计算她在2006、2007、2008、2009年的收入。这4年中少报的收入分别达:18,615元;30,869元;9,479元;72,663元。

4年总共少报131,628元。税局的计算方式是,从她的总资产中减去债务,加上她的开支。

她的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警察发现的现金。她无欠债。个人开支则参照加拿大统计局的数据。

      该女子将税局有关她4年少报13万元的指控上诉到税务法庭。法庭聆讯开始时,税局律师就承认说,他们对该女士个人开支所做的估计过高,她自己所做的估计较为准确。

      为此,税局做出一系列修正,包括撤销对2006、2007和2008年这3年少报收入的指控。同时将她2009年少报的收入下调到53,689元。相应的,由此计算的罚款,也都撤销了。

这样上诉聆讯就集中在她2009年少报收入53,689元这一点上进行。

此女没有律师,在一名广东话翻译的帮助下作证。

她作供时称于1985年移民来加拿大。1988年结婚,现在和丈夫分居。她称,警方搜查的当晚,她丈夫也在现场纯属偶然。

     她表示,她过往工作过,生活节俭。这69,273元现金是她节约下来的。她进一步解释说,其中的63,990加元,包括她结婚礼金3万元,生孩子收到的贺礼,以及节省下来的钱。而4,004美元,则是帮母亲保存的。

交叉盘问中,她声称这3万元是结婚时婆婆给的。但她难以说明细节,比如钱是什么时候给她的,是一次性或多次。

     此外,她承认2009年出售彩票有收入,但没有报税。法官觉得她承认这事时相当犹豫,因为她那时领取社会福利金,以及房屋补贴。她当年报税仅3,744元。

     法官觉得她作证时的话不合情理。比如,她说,她代母亲保管4,004美元。但她的母亲却没有出席聆讯佐证。此外,也没有证据支持她1988年结婚婚礼上收到3万元礼金。

     法官尤其难以相信,她可以将这3万元保存21年。因为在过去多年中她报告收入很少。1988年到2005年,18年当中净收入只有约12万元。其中1998年和1999年两年,每年申报净收入1元。

她有3个未成年孩子。配偶从2002年以后停止对他们的支持。

    法官接受聆讯开始时税局所做上述修正。此外,税局律师建议,设想女事主2009年挣了3万元比较合理。但法官表示,女事主坚持这6.9万元大部分是礼金,而她的证据又很微弱,令法官无法接受。故此维持她2009年少报收入数为53,689元。

这样她2009年原来报的10,318元收入,需要加上53,689元,成为6.4万元,以此为当年收入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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