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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親友匯款接濟 不算收入毋須交稅

2016-10-28 08:02| views: 536| 評論: 0|來源: 明報|編輯 |刪除

摘要: 華裔移民因在加拿大置業、經商等原因而從中國大陸匯款來加拿大是十分常見的現象,但匯款過來的款項會不會被聯邦稅務局視為當年應該繳稅的收入?作為本來不應該繳稅的收入,如何才能清晰地作出解釋?聯邦稅務法院在今 ...
華裔移民因在加拿大置業、經商等原因而從中國大陸匯款來加拿大是十分常見的現象,但匯款過來的款項會不會被聯邦稅務局視為當年應該繳稅的收入?作為本來不應該繳稅的收入,如何才能清晰地作出解釋?

聯邦稅務法院在今年9月就一宗涉及華裔移民收到來自中國大陸親戚的匯款的稅務案件做出裁決,為上述華裔移民關注的稅務問題提供了答案。


上述稅務案件的林姓上訴人名叫Lucy Lin,是一名來自中國大陸的移民。她從2008年10月開始經營一間移民公司,為客戶辦理學生簽證、旅遊簽證和移民申請等。林女士透過在多倫多的一份中文報紙上刊登廣告開拓加拿大的市場,她還透過一名已回流中國大陸的前僱員在中國大陸尋找潛在的客戶。她在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稅務年度分別申報的收入分別是118,917元、127,513元和65,434元。


稅務局質疑是移民生意收入

上述稅務案件的焦點議題就是林女士曾在2012年和2013年稅務年度,分別收到來自中國大陸的一系列匯款,2012年的匯款總額是84,966元,2013年的匯款總額是95,770元。


聯邦稅務局質疑上述匯款是林女士從事移民諮詢生意的未申報收入,但林女士則堅稱,上述匯款是來自其在中國大陸的親戚為她的丈夫在加拿大經營石材生意提供的經濟援助。為了證明她的說法是可信的,她的6名親戚每人手持一份電匯匯款單的複印件,在中國透過視頻作證,證明自己為林女士的丈夫提供了經濟援助。


聯邦稅務局基於多項理由認為林女士的說法並不可信,其中包括:有4筆電匯的申請表格上註明的匯款理由是「出國留學」。稅局指出,基於林女士從事的生意包括為客戶辦理留學簽證,如果該筆匯款僅僅是家人的借款或餽贈,銀行職員不會擅自寫上「出國留學」為匯款理由,從而反映林女士的生意性質。至於另一筆電匯所註明的匯款理由是「探訪親戚」,也再次與林女士的生意性質相符,因為她的移民公司幫助客戶獲取探親簽證。


聯邦稅務局還指出,儘管林女士的所有證人提供的證據是一致的,但他們均有一定程度的自身利益,以便支持自己的家庭成員。


官指生意好毋須轉行打工

審理該宗稅務案件的法官米勒(Campbell Miller)在裁決書中指出,如果林女士試圖隱瞞從事移民諮詢服務的收入,為何她還讓匯款單上註明「出國留學」、「探訪親戚」的理由?如果林女士的移民生意給她帶來高收入,為何她在2012年放棄移民生意,在皇家銀行找了一份房屋按揭貸款顧問的全職工作?米勒法官在裁決書中還指出,關於匯款單上註明的匯款理由,林女士的家人在作證時指出,匯款理由是由銀行職員填寫的,銀行職員還告訴他們,這些理由並不重要,在聯邦稅務局提出疑問之前,他們也從未對此留意。


其中,林女士的丈夫林先生的姐夫何先生在中國作證說,他曾向銀行職員提及,匯款是用於生活開支,但匯款單上的匯款理由仍註明是「探訪親友」。何先生聲稱,銀行職員告訴他,匯款理由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收款人的姓名、帳戶和金額。


對此,法官米勒認為,如果稅局確實認為匯款單上註明的匯款理由非常重要,稅局可以找到中國銀行在填寫電匯單方面的規則,要求提供中文的紀錄以及對林女士從事移民生意的客戶開展調查,但稅局沒有這麼做。


米勒法官指出,他在權衡了各方面的因素和可能性後,相信林女士家人的證詞具有相當的一致性,是可信的,由此裁定林女士收到的上述兩筆匯款不屬於未申報的收入。


聯邦稅務法院處理的上訴案通常只有兩種裁決﹐一是駁回(dismiss)﹔一是接受(allow)。法官一旦裁定接受上訴﹐便意味着上訴人勝訴﹐不必就案件重新審理。但稅務局則可不滿裁決﹐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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