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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案没有当庭宣判,其实背后大有玄机

2020-1-29 18:12| views: 998| 評論: 0

摘要: 上周四(北美时间23日),孟晚舟案第一阶段庭审结束。原定五天的审判,仅仅用了四天。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在退庭前,感谢控辩双方的工作,但是并没有当庭宣判,而是表示会“择日宣判”。 择到什么时候,霍 ...

上周四(北美时间23日),孟晚舟案第一阶段庭审结束。原定五天的审判,仅仅用了四天。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在退庭前,感谢控辩双方的工作,但是并没有当庭宣判,而是表示会“择日宣判”。

择到什么时候,霍姆斯法官没有说。美国CNN和部分专业人士指出,法官会在4月底前给出裁决,因为第二阶段的庭审,将在427日开始,法官必须再次之前,就第一阶段的听证给出说法。

从现在到4月底,足足有三个月的时间,霍姆斯法官究竟要考虑什么?他有可能做出什么样的裁决?

北北与霍姆斯法官素不相识,当然不可能进入她的精神世界,但是根据法庭辩论,还是可以推测她思想的一些蛛丝马迹。

在庭审中,孟辩律师论证的,是加拿大没有针对伊朗的贸易禁令,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不属于犯罪,进而也就不符合引渡法的“双重犯罪”原则;孟案的本质是制裁,而不是欺诈。

说实话,庭审以前,北北通过媒体了解到辩方的这一辩护策略时,就感觉有点奇怪:美国明明指控孟晚舟“欺诈”汇丰银行,孟辩律师为什么重点强调加拿大不存在伊朗禁令呢?这两者之间,似乎不存在必然关系啊。

加拿大有没有针对伊朗的禁令,是一个专业问题,可以专门讨论。即使不存在,辩护律师也不能完全排除美国指控,因为加拿大还有其他法律,可以衡量孟晚舟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看完了庭审记录,北北终于明白辩护律师的逻辑。他们想论证的是,美国对孟晚舟的“欺诈”指控,是经由制裁伊朗禁令引起的,那么要确定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是否属于犯罪,也得将制裁伊朗禁令考虑在内,并且作为一个核心的衡量标准。

可是,霍姆斯法官似乎不能认同这种逻辑,连续几次向辩护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她的意思是,先不要管什么制裁伊朗禁令,假设孟晚舟在加拿大向汇丰银行做了“虚假陈述”,她应该不应该被起诉?一个人在温哥华误导了另外一个国家的银行经理,导致该银行遭受财务损失,他应该不应该被起诉?

很明显,霍姆斯法官结论是应该起诉。她考虑的不是加拿大有没有针对伊朗的制裁法令,而是按照加拿大法律,孟晚舟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如果仅仅看到这里,我们会很沮丧:既然法官都不太认同辩护律师的辩护逻辑,那裁定结果不是呼之欲出了吗?

但是,霍姆斯法官的思考并没有到此为止,而是“峰回路转”,又提出了一个有利于孟晚舟的观点:如果一种欺诈,是在外国不公正法律环境下发生的,加拿大法官是否只能机械地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而不必理会外国法律环境的公平与否?

其言外之意似乎是,美国针对伊朗的制裁法令是否公平?孟晚舟在这种法律环境下,是否应该承担犯罪责任?如果引渡法官不考虑这个问题,是否能体现加拿大宪章的人权价值观?

不要以为,这只是霍姆斯法官的一个闪念。当控方律师援引先例,提醒引渡法官只需要对照法律判决,无须“越权”考虑外国法律的公正性时,遭到了霍姆斯法官的反驳。

她说那个先例已经过去了若干年,现在法官再进行裁决时,有权按照加拿大宪章来决定。

整个庭审辩论过程,实际上显示了两种理念在霍姆斯法官内心的碰撞。一方面,按照加拿大刑法,假设孟晚舟的行为发生在加拿大,是有可能符合犯罪要素的;另一方面,按照加拿大宪章的人权价值观念,孟晚舟受到了不公平法律的胁迫,加拿大不应该将其引渡给美国。

霍姆斯法官不能当庭裁决,恐怕就是纠结于应该选择哪种立场:如果选择前者,孟晚舟就符合引渡法的“双重犯罪”原则,应该被引渡;如果选择后者,孟晚舟虽然符合“双重犯罪”,但是加拿大从宪章的人权保护观念出发,不应该向美国引渡。

霍姆斯法官的选择,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关系到加拿大司法体系的公正性,而且还牵涉加、美、中三国关系,不深重思考一两个月,还真是难以仓促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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